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小军与吴春龙、张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74号申请人林小军,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被执行人吴春龙,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被执行人张小静,女,1985年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林小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