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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薛亮红与薛存奕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薛亮红,住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存奕,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薛亮红与被执行人薛存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4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原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返还原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孟爱君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