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怀集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孔德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孔德志,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完罚金贰仟元的法律义务。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德志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孔德志能自觉地履行完对本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