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志龙诉邓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龙,邓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赵志龙,男,生于1982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邓学斌,男,出生年月日、职业不详,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志龙诉被告邓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龙负担。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