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与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王会芳,女,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原告:王金俊,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福顺,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原告:王福顺,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委会住所地: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负责人:马凤萍,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与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于2015年10月2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撤回对被告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委会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8692元(缓交),由原告王会芳、王金俊、王福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石志亮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