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S×××××重型普通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S207鹿邑城郊乡张新庄路段时,与赵某自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3月26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民事部分已调解。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S×××××重型普通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S207鹿邑城郊乡张新庄路段时,与赵某自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3月26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4年3月30日13时许,我驾驶着皖S×××××重型货车从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鹿邑县城郊乡张新庄路段时,我开的大概40迈,拉了20多吨树,这时从路东饭店出来一个电动车,我就赶紧往西打方向刹车,刹了十来米才刹住,这辆电动车撞到我车的右后轮上了,我就下车了,我看见电动车在我车轮下,人当时就死了,和这个一起的人就打我,我用车老板的手机报的警,打的110和120,之后我就跑了,第二天才去交警队投的案。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4年3月30日下午3点左右,我刚忙完生意,我听见“咣当”一声响,我就朝西看,见一辆电动车一翻身,这时一辆大货车从南往北去,有20多米停下了,我就赶紧到路上看,就见在货车右前轮第二个轮下压着一个人,然后我就打了110和120。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30日14时30分,我正在建筑工地上架子上干活,站的很高,路上的事情都能看到,我看见一个老头骑个电动车从南往北走,在路东行驶,直到听到“砰”的一声,我就从架子上下来看,看见那辆大货车把老头从车轮下拉着往北有五、六米远,是右边前边第二排的轮子轧的,电动车也被撞碎了。4.证人姚某的证言,皖S×××××号重型货车是以我的名字买的车,入的是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户,2014年3月30日下午在鹿邑县城郊乡张新庄发生交通事故是俺雇佣的司机陈某开的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赵某系头部、胸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的情况。8.车辆信息。9.注销证明,被害人赵某户籍注销证明。10.委托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陈某赔偿受害人赵某230000元,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1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82年8月4日,户籍所在地鹿郸城县汲水派出所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