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维刚与王福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刚,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王福康,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刚与王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