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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太成与崔永仓、席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尹太成被执行人崔永仓被执行人席彦兵本院依据(2015)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尹太成与崔永仓,席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永仓自觉履行了案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74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