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太成与崔永仓、席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尹太成被执行人崔永仓被执行人席彦兵本院依据(2015)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尹太成与崔永仓,席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永仓自觉履行了案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74元。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