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调确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德勇、吴金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勇,吴金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726号申请人:李德勇。申请人:吴金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贤标。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德勇和申请人吴金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德勇和申请人吴金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德勇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吴金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648元,申请人李德勇自愿补偿申请人吴金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15931元(申请人李德勇已支付28579元,剩余13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