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陈洪芳、王允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陈洪芳,王允夫,王玉影,项思阳,徐翠翠,王允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陈洪芳,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允夫,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玉影,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项思阳,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翠翠,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允付,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诉被告陈洪芳、王允夫、王玉影、项思阳、徐翠翠、王允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洪芳、王允夫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