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成兵与宋业银、王玲、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何成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燕,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业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兵诉被告宋业银、王玲、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本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成兵撤回对被告张本云的起诉。审 判 长 朱雪岷人民陪审员 仰 毅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