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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书记员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4日至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张某、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同案人刘某某麻将馆及一处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当地群众以“扳砣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一伙从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日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至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张某、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同案人刘某某麻将馆及一处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当地群众以“扳砣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一伙从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日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2010年2月14日至19日,他俩与杨某某、杨某、刘某某、刘某某共同在刘某某家庭麻将馆内及一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刘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抽水,其他人负责邀集赌民参赌,每场输赢约500元,他们几人共抽头渔利14000元,每人分得2000元。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4日起他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同案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7人分别在他家开设的麻将馆及一废弃民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当地群众以“扳砣子”的方式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4000余元,人均分得2000元。3、证人刘某贵、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2010年正月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双合村二十五路桥一废弃民房开设“扳砣子”赌场,自己应邀参与赌博。4、证人刘某、余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杨某某、杨某、刘某某等7人于2010年春节期间在刘某某的麻将馆内开设“扳砣子”赌场,他们分别邀集人员参赌。2月18日该赌场移至二十五路桥一废弃民房内,自己与刘某贵、杨某某均在2月17日也参与了赌博。5、被告人一伙开设赌场的现场照片。6、本院(2010)湘刑初字第95号、(2014)湘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犯罪事实予以了确认,且同案人均已因犯本罪被判刑。7、湘阴县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8、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的供述。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9、二被告人的户籍及到案经过。其中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二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四千元,余款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郑运辉人民陪审员  黄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