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国红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宏斌,刘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项宏斌,男。被告:刘国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宏斌与被告刘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宏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宏斌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4元,减半收取302.22元,由原告项宏斌负担。审判员  胡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