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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来美琴与虞伟东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美琴,虞伟东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来美琴。委托代理人金摄、邹忠政,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伟东。委托代理人陈文明、付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美琴诉被告虞伟东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储盛楠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美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用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来美琴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储盛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