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81号被执行人刘×,女,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0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退赔人民币十一万三百二十二元三角九分,发还×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元三角五分,发还×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元四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刘×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06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