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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81号被执行人刘×,女,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0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退赔人民币十一万三百二十二元三角九分,发还×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元三角五分,发还×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元四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刘×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06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