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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