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