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玉民、刘少荣申请执行马小闹、马双根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民,刘少荣,马小闹,马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民,,男,193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刘少荣,女,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小闹,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人马双根,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执行人每人每月给付二申请人赡养费100元,二申请人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二被执行人各负担四分之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书生(曾用名马双根)的银行存款二千二百八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