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秀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