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余峰与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峰,官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余峰,男,翁源县人。被告官荣坤,男,翁源县人。(缺席)原告余峰诉被告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荣坤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峰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1999年4月16日被告官荣坤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每元每月计付利息1分。2001年3月15日,被告官荣坤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元每月计付利息1分。2004年3月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借原告15万元,应支付利息34000元给原告。由于被告无钱支付利息,因此,写下欠原告余峰2003年12月30日止利息34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余峰收执。之后,被告官荣坤下落不明,致使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偿还,为使原告权益得到维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官荣坤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官荣坤付清借款15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利息34000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官荣坤从2004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每元每月1分计付15万元本金的利息给原告余峰。4、判决被告官荣坤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二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借原告15万元及1分计付利息的事实和2004年3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至2003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34000元元的事实。被告官荣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1999年4月16日被告官荣坤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每元每月计付利息1分。2001年3月15日,被告官荣坤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元每月计付利息1分。两次借款被告官荣坤均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04年3月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借原告15万元,应支付利息34000元给原告。由于被告无钱支付利息,因此,写下欠原告余峰2003年12月30日止利息34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余峰收执。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给原告,被告本人亦下落不明。2015年5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1、判决被告官荣坤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官荣坤付清借款15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利息34000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官荣坤从2004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每元每月1分计付15万元本金的利息给原告余峰。4、判决被告官荣坤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被告。因被告官荣坤未到庭应诉,故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借条、利息欠条、开庭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被告官荣坤于1999年4月16日和2001年3月15日两次分别向原告余峰借款人民币现金5万元和10万元,共计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每元每月1分计付利息。2004年3月3日,经过原、被告结算,被告借原告本金15万元,应支付利息34000元给原告,被告官荣坤因无钱偿还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利息的欠条给原告。此后,被告分文未归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官荣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归还原告余峰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2003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34000元。二、被告官荣坤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本金150000元,月利率每元每月1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余峰。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官荣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快爽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