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伟德与张永锦、张红英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0号本院对原告何伟德诉被告张永锦、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被告张永锦、张红英负担5308元,由原告何伟德负担2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3元,保全费4045元,共计9378元,由被告张永锦、张红英负担9353元,由原告何伟德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