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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伟德与张永锦、张红英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0号本院对原告何伟德诉被告张永锦、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被告张永锦、张红英负担5308元,由原告何伟德负担2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3元,保全费4045元,共计9378元,由被告张永锦、张红英负担9353元,由原告何伟德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