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钱小梅与湖州莫干山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梅,湖州莫干山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823号原告:钱小梅。委托代理人:周金毛、许春松。被告:湖州莫干山泉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梅与被告湖州莫干山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梅撤回对被告湖州莫干山泉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沈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