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亭强与左金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强,左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李亭强,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行人:左金良,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庆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