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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王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王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王德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士文,安丘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玉与被告王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德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