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方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84号原告: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柳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红梅,公司员工。被告:方博,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被告方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共识为由,自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金壁物业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