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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主任住所地:涞水县政府大院。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赵某某,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赵某甲,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单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甲、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审判员  王金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