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一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士勇与山东省茌平造纸总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茌平造纸总厂,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马全敏,厂长。委托代理人:高廷林,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士勇。法定代理人:韩瑞良。委托代理人:于相荣,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山东省茌平造纸总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宏伟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