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银春与徐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春,徐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银春。被告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银春与被告徐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徐平作为自然人不具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资格,故原告所述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