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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银春与徐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春,徐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银春。被告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银春与被告徐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徐平作为自然人不具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资格,故原告所述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