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眭某。委托代理人王正庆,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德桃,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迎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庆、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系同学关系,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眭奕。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因性格不和常发生争吵,在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后,双方矛盾激化,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眭奕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原告眭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关系;2、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施桥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名为耿瑞的男性发生纠纷;3、被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份,系被告与耿瑞的对话,对话内容显示被告声称其已经怀孕,且怀孕与耿瑞相关;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被告和耿瑞之间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5、原告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其承诺帮助原告继续照顾抚养眭奕。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经历了充分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被告付出了很多,而原告提出离婚实为其有了外遇,希望原告能够回头,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作出离婚的处理,请求将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并给予被告今后生活居住方面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手机拍摄的视频一份,证明原告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2008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眭奕。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调解意见相左,致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由同学关系发展而来,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见习记员王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