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闵岭诉被告高士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闵岭,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华,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钊中,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闵岭诉被告高士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岭撤回对被告高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