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戚庆辉与孙海荣、代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84号申请人戚庆辉,男,1984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新兴镇。被申请人孙海荣,女,1974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代文勇,男,1979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2015年10月25日18时40分许,被申请人孙海荣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陵城区陵州路窖仙酒业东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申请人相撞,申请人倒地后又被被申请人代文勇驾驶的鲁NXXX**号摩托车撞伤,致使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荣、代文勇银行存款1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