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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进主与陈辉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主,陈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林进主,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辉煌,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陈辉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进主货款人民币30000元及诉讼费225元。申请执行人林进主于2015年9月2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辉煌货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陈辉煌于2015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0225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