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友茶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友茶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许友茶,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晋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100元。其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6分。其中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监狱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友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友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