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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新世纪铝塑门窗加工厂、孙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孙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新世纪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高朋泽,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贵,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新世纪铝塑门窗加工厂、孙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原宏斌、鞠安成共同组成了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辽宁广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原宏斌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俣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