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凤海与东丰县天泽化工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海,东丰县天泽化工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张凤海。委托代理人孙德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东丰县天泽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殿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海与被告东丰县天泽化工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