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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雄与杨正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杨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刘雄被执行人杨正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正奇银行存款、收入141644(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