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丽申请执行冯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冯超,朱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冯超,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被执行人朱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杨丽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2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杨丽债权金额21222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12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三执字第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宋 祁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