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保侠与燕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刘保侠,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燕秀平,女,约50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侠诉被告燕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侠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燕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侠撤回对被告燕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刘保侠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邸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