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车晓维申请宣告李维秀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晓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0号申请人车晓维,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车晓维要求宣告李维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维秀,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车晓维系李维秀之子。李维秀目前出现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曾在武警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故车晓维来院申请宣告李维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车晓维为其监护人。审理中,经车晓维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李维秀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维秀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李维秀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车晓维为李维秀的成年子女,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维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车晓维为李维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