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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异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陈某与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陈某,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异字第51号异议人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称,1、异议人与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点公司)之间并未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的债权债务不明确。2、异议人作为发包方与圣点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圣点公司拖延工期,形成了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异议人支付违约金。3、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圣点公司明确约定了工程质保期。在工程质保期内异议人花费了大量资金,用于多次因工程质量而进行的维修。4、2014年圣点公司租用了异议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至今拖欠巨额房租。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圣点公司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到期债权,法院对异议人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12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不应当履行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怡居新城售楼处项目。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工程结算,工程总造价666000元,扣除延期罚款60000元,实际合同总造价606000元。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的80%,剩余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每年支付10%。2014年12月29日,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宁御品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池某(怡城新居)售楼处维修协议》,对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58104元。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进行工程结算,异议人处确有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已经到期的工程款60600元,剩余60600元尚未到期。但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应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除。异议人主张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巨额租金,仅提交自然人路军的个人欠条一份,未提交确实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2015)任执字第125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一、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出的工程款收入2496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点世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济宁汇源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出的剩余工程款收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