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胜清与被告钟荣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钟某,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五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