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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胜清与被告钟荣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钟某,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五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