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雪诉被告张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张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1680号原告:彭雪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才,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雪诉被告张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才,被告张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雪诉称,请求判令原告对于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伟辩称,我不同意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归原告,我同意房子更名到我们的儿子名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XXXX年XX月XX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共同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归原告彭雪所有,现原告以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离婚证,被告残疾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以此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离婚协议非其自愿且协议签字并不是本人书写,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法庭明示后拒绝司法鉴定,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无法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归原告彭雪所有;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彭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