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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新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75-1号原告:张新,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叶桦,男,(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张新承担。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