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63号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洪良,该公司金色家园项目商务经理。被申请人:俞旭亮,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廖旭东、李婷,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27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俞旭亮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俞旭亮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10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273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须支付俞旭亮:㈠医疗费621.3元;㈡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㈢停工留薪期工资7830元;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05元;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60元;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15元;㈦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55856.3元;二、驳回俞旭亮其余仲裁请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1.仲裁裁决俞旭亮工资为180元/天是错误的。俞旭亮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资为180元/天。俞旭亮提交的证明显示俞旭亮是计时工资,每小时为18元。即使按照18元每小时折算,应为每天144元,每月工资为3132元。2.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了2014年5月份工资表证明俞旭亮工资不超过3000元/天,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没有采纳。3.即使参照2014年中山市部分职位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建筑施工杂工的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每月也只有304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对俞旭亮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数额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撤销裁决的情形。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人仲案字(2015)2730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其它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应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27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