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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城卫校东路北。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熊学好31800元。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同意先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商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