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吐中刑减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光宝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80号罪犯陈光宝,男,一九七二年三月九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07)哈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7)新刑一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一二年十一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两次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五年三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上半年、二○一四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四月、七月获季度表扬七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