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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少山与周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山,周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山,农民。被执行人:周德飞。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德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德飞名下有皖M×××××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德飞名下的皖M×××××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