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发富申请执行胡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发富,胡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彭发富。被执行人:胡华兵。彭发富与胡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340元,权利人彭发富至今未受偿金额6134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