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怡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怡冷源贸易有限公司,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湛江开发区怡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南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高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江开发区怡冷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怡冷源公司)诉被告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潮公司)及第三人湛江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西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昭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舒颖、人民审判员杨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宇担任本案的记录,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西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怡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杰、被告龙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怡冷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日,原告与西源公司签订了《湛江市香格丽娜排风安装工程合同》和《湛江市香格丽娜娱乐场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施工湛江香格丽娜夜总会的排风安装工程和中央空调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西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0多万元。2014年12月26日,经原告同意,西源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被告龙潮公司。同时,原告与被告龙潮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龙潮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后,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龙潮公司分文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潮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和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怡冷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湛江香格里娜娱乐城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湛江市香格里娜排风安装工程》《还款协议书》,证明西原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40万元,被告龙潮公司自愿承担该40万元的偿还义务。被告龙潮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同意其分期付款。被告龙潮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开庭审核以上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原告与西源公司签订了《湛江市香格丽娜排风安装工程合同》和《湛江香格丽娜娱乐城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湛江市香格丽娜娱乐城排风安装工程和中央空调工程,并约定排风安装工程合同总造价为151万元,中央空调工程合同总包价为161万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西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0万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西源公司将其上述债务转让给被告龙潮公司。同时,原告与被告龙潮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龙潮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至本案辩论终结时止,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40万元,并提供《还款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的事实。被告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出判令被告龙潮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工程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开发区怡冷源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湛江龙潮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秦舒颖人民陪审员 杨 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5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