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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兴友、梁兴琼、梁柱英、梁一珍与张永华、曹小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友,梁兴琼,梁柱英,梁一珍,曹小均,陈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231号申请人:梁兴友,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农民。申请人:梁兴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20日,农民。申请人:梁柱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4日,农民。申请人:梁一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4日,农民。被执行人:曹小均,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0日,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0日,农民。梁兴友、梁兴琼、梁柱英、梁一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永华应赔偿四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失95600元,被执行人陈永华、曹小均共同赔偿四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失106495.5元及承担诉讼费1558.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永华于2015年8月18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2月8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支付10000元,剩余权利四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曹小均于2015年8月24日前支付13000元,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陈永华赔偿梁兴友、梁兴琼、梁柱英、梁一珍交通事故损失95600元;被执行人陈永华、曹小均共同赔偿梁兴友、梁兴琼、梁柱英、梁一珍交通事故损失106495.5元及承担诉讼费1558.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