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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8号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8号原告郑玉珍。原告郑彩连。原告陈妹仔。原告罗玉财。原告刘桂稳。原告刘景星。原告刘景辉。原告刘景强。原告韦凤芳。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群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品地产有限公司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玉珍、郑彩连、陈妹仔、罗玉财、刘桂稳、刘景星、刘景辉、刘景强、韦凤芳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梅 微信公众号“”